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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主張【知悉日】起算
小廣從小跟爸爸相依為命,媽媽早就改嫁也失去聯繫,
爸爸沒有再娶,所以沒有養母,
因此小廣對於毫無印象的生母遺產
仍是法定繼承人,有繼承權。
然而,小廣是在某天收到母親債權人的存證信函才知道生母過世。
這時候小廣向法院主張【知悉日期】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仍然是可以的喔!!
但是!!!
如果你是那種沒啥”特殊情況”,只是跟親屬比較生疏
所以晚了1-2周才獲知親人告知過世的消息,
這時如果要主張拋棄,
法院是不會隨隨便便受理的
【法院多數仍然會以被繼承人事實上之死亡日期認定喔!!!】
如果真的主張卻不知悉,
法院會實質審查,
從是否參加告別式、 是否有跟公司請喪假等…….各項細節去查
方法二|改辦限定繼承(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限定繼承不也是要在3個月內提出嗎??
原則上法院當然”希望”在三個月內提出
但這個月是「訓示期間」
就算超過,法院也還是會受理、幫你公告遺產清冊
所以如果拋棄來不及,限定繼承就是救命法寶!
記得先找專業人士諮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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