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3個月沒辦理【拋棄繼承】,該怎麼辦?

何翠樺(脆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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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一|主張【知悉日】起算

小廣從小跟爸爸相依為命,媽媽早就改嫁也失去聯繫,

爸爸沒有再娶,所以沒有養母,

因此小廣對於毫無印象的生母遺產

仍是法定繼承人,有繼承權。

然而,小廣是在某天收到母親債權人的存證信函才知道生母過世。

這時候小廣向法院主張【知悉日期】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仍然是可以的喔!!

但是!!!
如果你是那種沒啥”特殊情況”,只是跟親屬比較生疏

所以晚了1-2周才獲知親人告知過世的消息,

這時如果要主張拋棄,

法院是不會隨隨便便受理的

【法院多數仍然會以被繼承人事實上之死亡日期認定喔!!!】

如果真的主張卻不知悉,

法院會實質審查,

從是否參加告別式、 是否有跟公司請喪假等…….各項細節去查

📌 方法二|改辦限定繼承(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限定繼承不也是要在3個月內提出嗎??

原則上法院當然”希望”在三個月內提出

但這個月是「訓示期間」

就算超過,法院也還是會受理、幫你公告遺產清冊

✅所以如果拋棄來不及,限定繼承就是救命法寶!

記得先找專業人士諮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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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全面限定繼承了嗎?

#為何還要主動申請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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