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指定受益人,不列入遺產總額 (遺贈稅法第16條第九款)
今天聽到一則小故事~~
媽媽生了三個女兒,沒有兒子
到老的時候身體開始出了各~種~毛病,
經常需要看醫生、回診,甚至日常生活開始無法自理,
需要家人陪伴與照顧
但是想當然的,並不是每個女兒都有辦法這樣照顧媽媽
照顧的責任幾乎落到了比較樸實、乖巧沒有心機的小青身上
也不是姐姐們不孝
有的就是忙著自己的家庭或工作
有的則是住在較遠的縣市,不方便照料
但是小青的付出,媽媽還是看在眼裡
於是媽媽決定預立遺囑,希望能將目前居住的這間房子留給小青
其他女兒們畢竟也不是不聞不問
也都是自己的骨肉
只是畢竟還是希望有所區別
讓最辛苦陪伴自己的小青多分一點
也讓小青未來可以繼續居住在現在的這間房子內
避免未來離開後,沒有預先處理好,讓孩子間產生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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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想當然爾,
沒分配到房子的子女們自然有特留分的問題
這時候律師建議媽媽
可以在遺囑上表明
指定將房子全部給小青繼承
其餘的財產則平均分配
如果到時候2個姊姊主張房子的特留分 再讓小青以當時市價找補給姐姐們
律師另外並建議她
可以將手邊的保單
受益人改成指定小青
而不是法定繼承人
這麼一來
在讓小青拿理賠的保險金去找補給姊姊 就可以達到媽媽生前希望的財產規劃模式了。
Q:小瓜瓜會提問🤔,為何不直接在生前將現金直接匯款,贈與給小青就好了呢??
A:這涉及兩個問題
✸第一✸
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份的1/2
依照小青一家的情況
爸爸過世了,媽媽的遺產,法定繼承人為三個女兒,各1/3
他們的特留分為1/3的1/2=1/6
2個姊姊就是2/6
小青估計是付不出來的
因此出此策略
預為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為小青
在讓小青拿理賠金找不給姊姊就好了
(律師這個建議還真是不錯)
✸第二✸
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仍然會被列入遺產稅的計徵範圍
但如果是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單,該保險金額原則上是不列入遺產總額的。
(例外情形就像是過世前明顯躉繳巨額保險來規避遺產稅,國稅局仍會秉持「實質課稅」原則個案認定喔!!)
Q:小瓜瓜再提問🤔,如果姐姐們沒有主張特留分呢??
A:那房子就全部是屬於小青的沒有問題。
因為特留分是需要向【法院】主張,經過裁定才可以分配的。
最後還有一個重點提醒大家,立遺囑時一定要記得指定受遺贈人為【遺囑執行人】,到時候受遺贈人,就可以單獨持著遺囑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了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