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的哥哥(伯公),依照戶籍謄本最後的記事欄記錄著,當初調派從軍打仗,後來就從來沒有回來了,當時的家人也就這樣默認,直至今子孫輩要辦理阿祖(阿公的爸爸)的繼承,卻卡在有伯公(阿公的哥哥)下落不明,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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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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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公同共有的土地要處分需要經過【全體協議】決定。協議不成,得申請裁判分割,而裁判分割的過程中,法官會視使用情形、經濟效益及當事人,意願等,分割方式原則上是採【原物分割】,但原物分割有困難時,就可以走【變價拍賣】,或者是【部分原物分割、部分變價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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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經常遇到的問題,依照「節稅效果」優➜劣 依序分別為:①繼承➜②二親等買賣➜③贈與。但是適合每個人的選擇卻不盡相同,近期遇到的客戶剛好選擇了三種不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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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聳動!!父親先走後子女拋棄繼承,未來子女會不會拿不到阿公遺產?國稅局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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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會有疑問,等往生後辦理繼承,到時候雖然相較二親等買賣節省了增值稅、契稅等,但反而會產生高額的房地合一稅,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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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要自己辦繼承並不難,前提是要案情單純、有時間,像我婆婆就常說,以前山上長輩的農地過戶到子女身上,都是他們自己跑自己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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