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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4年前過世,
沒想到今年,媽媽也上去找爸爸喝咖啡了。
怎咪辦??
「那時候媽媽身體很健康,根本沒預料到會發生這種事」
「才剛繳過遺產稅的遺產,又要再被政府扒一層皮嗎?」
其實這種「連續繼承」,
我最近還真的連續遇到不只一件。
而且大家第一個反應幾乎都是:
【阿還要再重算一次遺產喔???】

其實,政府早就料到課兩次稅,會被抗議
所以
1. 五年內連續發生繼承,不重覆計入遺產課稅。<遺贈稅法第16條>
2. 六~九年連續繼承,要依比例課稅。<遺贈稅法第17條>
但是但是!!!
重點是
【媽媽的繼承來自爸爸的遺產,當初到底”有沒有繳過遺產稅” ??】
如果當初先過世的爸爸,
根本沒繳過遺產稅
拿的是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而不是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那麼…
這筆遺產,就還是得計入媽媽的遺產總額計算。
因為,國稅局沒扒你2層皮呀!!
上次爸爸,又沒繳過遺產稅![]()
最後,還有一個小例外
如果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
或非我國國民,例外不適用上述規定…
———————————-
<番外篇>
講到這個境內/境外的問題…
還記得,曾經聽過一個代書朋友
在做繼承案件的時候
這樣碎碎念…
「這個林董過世的好,如果不小心晚個2天
林董的兒子,要多繳很多遺產稅….. 」
… … … …
ㄟ…好像說得都對
但怎麼聽起來怪怪的就是了= =”
差一點點,超多扣除額優惠都沒了…
案例說明可以參考國稅局寫的這篇: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連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