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繼承,國稅局要再扒一層皮?

何翠樺(脆瓜)
連續繼承

爸爸4年前過世,

沒想到今年,媽媽也上去找爸爸喝咖啡了。

怎咪辦??

「那時候媽媽身體很健康,根本沒預料到會發生這種事」

「才剛繳過遺產稅的遺產,又要再被政府扒一層皮嗎?」

其實這種「連續繼承」,

我最近還真的連續遇到不只一件。

而且大家第一個反應幾乎都是:

【阿還要再重算一次遺產喔???】

其實,政府早就料到課兩次稅,會被抗議

所以

1. 五年內連續發生繼承,不重覆計入遺產課稅。<遺贈稅法第16條>

2. 六~九年連續繼承,要依比例課稅。<遺贈稅法第17條>

但是但是!!!

重點是

【媽媽的繼承來自爸爸的遺產,當初到底”有沒有繳過遺產稅” ??】

如果當初先過世的爸爸,

根本沒繳過遺產稅

拿的是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而不是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那麼…

這筆遺產,就還是得計入媽媽的遺產總額計算。

因為,國稅局沒扒你2層皮呀!!

上次爸爸,又沒繳過遺產稅😵‍💫

最後,還有一個小例外

如果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

或非我國國民,例外不適用上述規定…

———————————-

<番外篇>

講到這個境內/境外的問題…

還記得,曾經聽過一個代書朋友

在做繼承案件的時候

這樣碎碎念…

「這個林董過世的好,如果不小心晚個2天

林董的兒子,要多繳很多遺產稅….. 」

… … … …

ㄟ…好像說得都對

但怎麼聽起來怪怪的就是了= =”

#差點踩到地獄梗是因為下面這規定

詳參<<遺贈稅法第 4 條>>

​差一點點,超多扣除額優惠都沒了…

案例說明可以參考國稅局寫的這篇: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連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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