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系列】繼承人有債務糾紛怎麼辦

何翠樺(脆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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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我們家要辦理分割繼承,我們家三兄弟協議好了,財產都給老二老三,老大不要分,所有文件都齊備了~」

千萬要雞婆再探知一下…「為什麼老大不分?」

因為繼承人-大兒子有欠債,為了避免祖產一旦繼承後,馬上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因此民間常有人誤以為用分割繼承,不要分給有債務糾紛的繼承人就好,那就大錯特錯了!!!這是一個常見的錯誤觀念!!!

因為分割繼承是繼承人間就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進行重新分配的一個協議結果,是一種契約行為,所以如果案例中的老大協議自己不取得任何遺產,等同於他將自己的權利無償讓與給他人,老大將詐害債權之嫌疑,債權人知悉後可以主張民法244條第一項聲請法院撤銷這這個財產分配結果,所以有債務之繼承人千萬不要用分割繼承方式處理!!!

民法第 244 條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所以,該如何守護祖產呢?

以王老先生家族為例:

方法1
如果王老先生未過世,可以透過預立遺囑進行財產分配,將老大(債務糾紛者)的份,以遺贈的方式給老大的兒女,這樣孫輩就不會因為爸爸有負債,而無法分配他們這一房應分得的財產,聽起應該是最公平的方式。

方法2
如果王老先生已經過世,建議老大應在繼承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辦理拋棄繼承,目前法院的見解多數傾向認定拋棄繼承是屬於人格權,是無法申請撤銷的。所以這時繼承人就會是老二、老三、王老太太。

拋棄繼承好可惜~長孫保障權益小撇步

如果王老先生已過世的狀態下(先不算王老太太),老大、老二、老三均有子嗣,則可以由兒子們全部都辦理拋棄,由孫字輩的來繼承與分配,這樣就可以確保長子那房也可以分得遺產。

但是要知道的是,所有孫子的繼承權是平等的,當老大只生1個、老二生2個、老三生3個,6個小來的法定繼承權利是各1/6。
因此要使用這個方法的前提是,子女間彼此能友善溝通,當第一代兒女都拋棄後,透過孫子們用【分割繼承】的方式來協議分配處理,也可以達到前一代認定的公平狀態,如此一來老大那一房也不會因為欠債而導致該房子孫無法分得遺產。

繼承常見誤解區

談到拋棄繼承,也來跟大家分享一個其他血淋淋案例,當事人對法令不夠熟悉而產生的誤解,一旦不小心走錯就越來越麻煩了…

王老先生已過世的狀態下,老大、老二、老三均未有子嗣,因此王老太太為了公平起見,請三個兒子都先辦理拋棄繼承,以為不動產全數由王老太太單獨繼承最公平,未來等債務清償再來分配,殊不知…要先瞭解的是「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要與剩下的「法定繼承人」來共同分配啊!!!

所以,當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全數拋棄後,王老太太必須往下跟下一順位繼承人繼續來做分配,也就是第二順位是王老先生的父母、再來是兄弟姊妹,最後是祖父母。
所以!!所以!!大家在辦理繼承以前,務必要先將概念釐清清楚!!或洽專業人士確認後辦理。
(這案因為王老先生的父母已過世,所以第一順位的兒女皆拋棄後,變成由配偶王老太太與王老先生的3個兄弟姐妹共同為繼承人去進行分配…案情更複雜化了)

淺談完以上幾種處理方式,還是要提醒大家申報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期限均為6個月,請務必把握時間辦理,避免受罰。

辦理期限

1.於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國稅局):

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進行申報。如果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逾期申報遺產稅,國稅將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

2.於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地政事務所)

繼承登記應於繼承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赴地政機關辦理辦理,逾期登記,地政機關將會課以每逾1個月罰一倍的登記費罰鍰,最高罰20倍。(登記規費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千分之一計算繳納)

提醒~如果真的有困難,遺產稅申報的部分可以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避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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