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新聞還滿夭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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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分享案例,
小美(化名)在結婚時,母親送她一戶A房地當嫁妝,
但婚後遭到先生言語及肢體暴力,
小美為躲避先生家暴無法正常工作,
又有兩名就讀幼兒園子女,家庭開銷吃重,
只好忍痛賣掉嫁妝
沒想到卻收到國稅局通知,要補徵上百萬元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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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優惠【非自願售屋七大態樣】
個人在下列7種情況交易房地,屬於非自願性交易房地,
這時候出售房屋課徵的房地合一稅可以用較為優惠的稅率
以20%計算課徵房地合一稅。
非自願售屋七大態樣分為:
1️⃣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非自願離職情事。
2️⃣遭他人越界建屋。
3️⃣依法遭強制執行。
4️⃣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
5️⃣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 (就是本次新聞案例…本來想適用這個)
6️⃣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
7️⃣無力清償繼承房地所擔保之金融機構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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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出在不符合【非自願售屋七大態樣】,審認超嚴格!
國稅局卻認定,小美的情況不符合規定,依然得用短期出售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稅金高達上百萬。
小美向納保官求助,發現癥結點在於,
小美婚後一開始是居住在另一處B房地,因此家暴事件發生地是在B房地,
小美出售嫁妝A房地,因此出售A房地,沒有被國稅局認定符合【非自願售屋七大態樣】條件,
出售A房地不能適用較低的20%稅率。
想要用非自願售屋這個規定,適用較低稅率?!
國稅局這把尺,掌得很嚴苛!!!
#非自願售屋失敗案例經驗分享
#但嫁妝是一間房子,家世背景倒也是挺好的